本报讯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,往往会因为一时意气用事,而在浑然不觉中触犯了法律。北京市海淀区的牛某,就因为打了别人一老拳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留下了惨痛的教训,使家庭生活蒙上了一层不幸的阴影。
1999年3月15日13时许,牛某在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内,因对其需履行的民事调解书存在异议而吵闹,当承办执行调解书的执行书记员赵某前来制止时,牛又以拳头击打其面部,致其左眼受钝挫伤等伤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。公诉机关认为牛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,判处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。牛某不服判决,大呼冤枉,并提起上诉。牛聘请的律师认为,法院以牛打人一老拳这一事实为由,给予其行政(拘留、罚款)和刑事(有期徒刑一年半)双重处罚,于法无据。律师同时认为,牛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律师的意见无法律依据,不予采纳,于同年12月7日做出裁决,维持原判。